红网论坛 手机版:红网论坛岳阳版置顶帖:岳阳公职人员微信辱警被拘留的法律和社会反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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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公职人员微信辱警被拘留的法律和社会反思红网论坛 手机版

  ----全国辱警案处罚依据多数错误红网论坛 手机版

  近段时间以来红网论坛 手机版,全国各地公安部门陆续处罚了一些“辱警案”,多以治安拘留为主,处罚依据几乎又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第4款“其他寻衅滋事”处罚的

  2017年9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对在微信群讽刺、辱骂执勤交警的杨某决定行政拘留5天,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这是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处罚红网论坛 手机版。网络舆论一边倒,普遍认为仅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应该被拘留。已经有律师在质疑这是滥用警权。

  2017年9月15日,在以“岳阳天下楼”闻名的全国著名旅游城市-湖南省岳阳市再发惊人消息红网论坛 手机版。2017年9月15日,据岳阳网报道,岳阳市一名公职人员罗某(据知情人说系岳阳某重要行政单位公职人员)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了交警贴单人员,被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10天(但该消息晚上在岳阳网已经打不开、不过有不少其它网站已经转载)。这应该是全国第一起公职人员因为在朋友圈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我研究后认为全国各地公安部门处罚的“辱警案”几乎全部法律适用错误红网论坛 手机版。几乎所有“辱警案”当事人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注解与配套》(第二版)一书红网论坛 手机版。其40-41页对寻衅滋事的表述为:“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要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标准必须是达到了“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客观结果,而微信群、朋友圈对交警执法不满骂他2句显然构不成“扰乱公共秩序”,因为一没造谣、二没引起社会混乱、恐慌,三没实际影响执法,显然达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所以肯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红网论坛 手机版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那适用于办理刑事犯罪的,而不是用于办理治安案件的依据红网论坛 手机版。如果公安部门以这个为依据“参照执行”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我在想为什么全国这么多(可能有20家以上)的公安机关对“辱警案”的处罚依据都法律适用错误红网论坛 手机版?我猜测有如下几个原因:

  1)、处罚部门一般是基层派出所,法律水平相对有限,尤其第一家适用错误造成后续错误红网论坛 手机版

  2)、不善于独立思考发现问题红网论坛 手机版,后面的跟到前面的套,造成“一家套错、各各跟错”的结果!

  3)、由于“辱警案”涉及自身,容易执法情绪化、从重化,盛怒之下失去理性,没有充分研究法律条文,快速定案红网论坛 手机版

  本人经研究认为:对在微信、朋友圈、QQ群等空间辱骂交警还是可以处罚的,但是全国几乎所有公安部门处罚都是适用法律错误红网论坛 手机版。真正对这种行为正确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2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红网论坛 手机版

  我认为在微信群、朋友圈、QQ群等空间辱骂交警,还是可以算“公然侮辱他人”,“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红网论坛 手机版。所以可以适用这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应该有个细化,就是以后是否有个标准,比如20人以上的微信群、朋友圈、QQ群内发表侮辱言论才算”公然侮辱“?或者朋友圈可以不算”公然“。这个是个模糊的概念。

  虽然辱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2款中“公然侮辱他人”条文进行处罚红网论坛 手机版,但是仍然免不了以下质疑:

  一、客观上厚此薄彼,涉嫌违背公平执法原则、有“选择性”执法嫌疑红网论坛 手机版

  由于中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巨大,经济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客观上说社会上仇官、仇富、仇警察情绪有一定市场,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部门宣泄不满情况尤其是在一些新闻、网帖后面跟帖宣泄情况较为普遍红网论坛 手机版。除了警察外,城管、交通执法、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和工作人员也经常是被侮辱对象,比如在论坛、新闻回帖中骂城管“土匪”、“流氓”的不绝于耳。如果公安部门仅仅对辱警行为进行查处、不对辱骂其他部门和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言论进行查处,势必客观上造成厚此薄彼,涉嫌违背公平执法原则、有“选择性”执法嫌疑。警方大张旗鼓查处“辱警案”在很多人看来不过就是想确立自己绝对权威。而如果全部查处客观上肯定不可能,警力肯定不够、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导致公安部门更急迫的事缺少人力物力。

  二、仅一般性辱警,首次随便以衅滋事进行“拘留”,很可能适得其反,更加加剧被拘留者仇警、仇社会的心理红网论坛 手机版

  虽然每起案例都有所谓当事人“后悔”的报道,但这很可能是在高压下被迫的红网论坛 手机版。仅一般性辱警,首次便随便以衅滋事为由对当事人其进行“行政拘留”,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口服心不服,更加加剧被拘留者仇警、仇社会、仇政府的心理。以后可能会”只做不说“,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能会产生类似”杨佳“似的人物(因对上海公安执法不满闯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用利刃杀警造成6死4伤、轰动一时)。

  三、容易产生“矫枉过正”,滋生公安部门人员惟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红网论坛 手机版

  历史和社会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整体社会包括警察在内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警察素质尤其是基层警察素质并非完全尽如人意,警察野蛮执法、耍特权的现象并不少见,即便是对正常采访的记者警察动手打人、抢摄像机的事件也并非个例红网论坛 手机版。客观上说:中国目前公安部门的警察仍然存在较为普遍的“特权思想”,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很容易产生“矫枉过正”的情况,如果发展到仅仅是一般性辱警就动辄实施“行政拘留”的地步,极易滋生公安部门人员惟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形成“老子天下第一”的霸道工作作风和“老子永远正确”(错了你也不准说)的僵化思维模式,可能对正常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正当的批评产生抵抗情绪,甚至会“上岗上线”对人民群众、记者正常的批评、监督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拘留”手段!将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符合民主、法制的发展方向。

  四、基层公安部门处罚单位和被辱单位(人员)一般属于同一市(区)局,容易执法情绪化,难以避免“打击报复”的质疑红网论坛 手机版

  涉嫌辱警由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客观上形成了:“受害者”亲自处罚“加害者”的现象,容易执法情绪化、从重化,违背了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回避”原则,客观上很难做到不受情绪影响、公平公正,在社会上也难以避免“打击报复”的质疑红网论坛 手机版

  解决以上办法的思考:

  一、内部解决法,这种办法相对容易实施,但是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自己处罚加害人”的质疑红网论坛 手机版

  1、对涉嫌辱警的治安案件上管一级,即“被辱对象”如果是县、区一级公安部门人员的,该案件查办、处罚权由市(州)一级公安部门行使红网论坛 手机版。市一级警察(包括市属各支队)如果是“被辱对象”则该案件处罚必须由省公安厅下属部门做出。公安处理“辱警案”由于属于“当事人”应作为特别监管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所有案子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相关部门批准才能执行。

  2、对一般性涉嫌辱警的治安案件,对当事人原则上首次不适用于“行政拘留”,但是记录在案,如果第二次出现该行为,从重处罚,再使用行政拘留红网论坛 手机版

  二、引入外部监督法:这种办法较好的避免了“自己处罚加害人”的质疑,但是需要对相关法律作小幅度修改红网论坛 手机版

  那就是公安部门作为当事一方的要执行“回避原则”,可以有2个做法:1、“相对回避法”公安部门或者人员为当事一方的该行政拘留处罚仍然由公安部门做出,但必须报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同时执行“上管一级”的原则红网论坛 手机版。2、“完全回避法”公安部门或者人员为当事一方的依据“回避原则”公安部门对该案件丧失直接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据一定程序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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